发帖威胁索财或定敲诈勒索罪

时间:2013年09月11日 关键字:发帖 敲诈勒索罪 司法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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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,威胁、要挟他人,索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,依照刑法规定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。

         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“发帖”或者“删帖”的形式,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,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、威胁行为,通常有两种手段:一是“发帖型”,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,向被害人索取财物;二是“删帖型”,先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,再以“删帖”为由,威胁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。

■ 条文摘录

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,威胁、要挟他人,索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,依照刑法规定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。

罪行认定

以真实信息威胁也可入罪

孙军工:不管是“发帖型”还是“删帖型”,这两种手段,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,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、威胁行为,进而索取公私财物,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,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此外,这条规定使用了“信息”而非“虚假信息”的表述。因此,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、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,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,以发布、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,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 

■ 案例

发文万余篇诋毁他人

       周禄宝 2012年以来,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、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.5万余篇。长期以来,周禄宝把网络当作赚人气、谋私利的工具,通过有计划地编造谣言,进行网上攻击抹黑,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。现已初步查明,周禄宝先后对20多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,涉及北京、江苏、浙江、广西、河北、安徽等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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