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辱骂恐吓可追究寻衅滋事罪

时间:2013年09月11日 关键字: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公共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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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          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《司法解释》结合信息网络的“工具属性”和“公共属性”,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。

网络起哄闹事有社会危害性

在现实生活中,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、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,借助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社会危害性更甚。

《司法解释》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,增加网络“正能量”,维护公共秩序,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。

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,孙军工称,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,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,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,密不可分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。

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起哄闹事,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,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,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【条文摘录】

网络起哄闹事涉寻衅滋事罪

《司法解释》规定: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;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根据《刑法》,犯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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