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众筹不得兼营P2P

时间:2014年12月19日 关键字:P2P 股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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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经过一年多的研究,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草案终于在昨日出炉。证券业协会网站昨日公布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。

经过一年多的研究,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草案终于在昨日出炉。证券业协会网站昨日公布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。
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,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《管理办法》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;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;且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,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、推介或劝诱。《管理办法》还指出,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,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,充分体现风险自担,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,实行事后备案管理。

《管理办法》对投资者条件进行规定,要求其为“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”,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,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。

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的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看到,在备案登记方面,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;在信息报送方面,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。

而股权众筹的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只有大致的规定,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管理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,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、警示、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、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、暂停执业、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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